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巨業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媚婷峰 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朱瑞陽 律師
蔡朝安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洪瑞隆 律師
陳尹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30日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兩造就本件系爭租約是否業經合法解
除等先提出書狀詳細陳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