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11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2月20日上午9時54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