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86號
原   告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隆
訴訟代理人 顏 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洲興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肆拾陸萬伍仟陸
    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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