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87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游玉霜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04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
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