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土城市公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具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