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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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