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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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8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肆佰玖
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陸佰肆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向
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壹拾肆
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