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0號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桂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