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桂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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