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2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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