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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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83號

原告 許峻傑

被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476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其本於異議權而得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所有利益;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591元(本金205,67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至起訴之日前一日即113年1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3,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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