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206號

原告 彭信強

被告 趙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籍設「臺北市大安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復參被告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開戶所留存之地址,係在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及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之址(詳細地址詳卷),亦有該公司民國113年9月30日彰作管字第1130072208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是依首揭規定,被告之住居所均非位於本院所轄桃園地區,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衡酌被告之訴訟便利性及訴訟法上以原就被之原則,認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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