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2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芷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29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信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