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聲字第118號原告乙○○被告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對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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