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誠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凱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辛○○被告壬○○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