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二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巷○○號七樓,查獲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被告吸食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0六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四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