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九日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棒球旅社前,查獲甲○○(因前案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與前案有連續犯之關係,本案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已經聲請人另行簽結)非法吸用毒品,並扣得被告持有海洛因重約零點三公克,前揭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二0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