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丁○○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五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丁○○、乙○○、丙○○互相告訴被告乙○○、丙○○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晚間十一時許,在新竹縣○○鄉○○村○鄰○○路○○○號甲○○住處前,丙○○先毀損丁○○所有之JV─0八六八號自小客車擋風玻璃,繼而共同傷害甲○○、丁○○,甲○○、丁○○亦夥同甲○○之子共同傷害乙○○、丙○○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丁○○、乙○○、丙○○均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賴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