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一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針筒重貳點壹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十八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前,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被告施用毒品部份,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前揭物品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含針筒乙支)數量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八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三號偵查卷第十六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海洛因,惟淨重零點零一公克(針筒重二點一五公克),有該局(八八)陸(一)字第八八一七六0三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0二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七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三號偵查卷第十五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