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豪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育豪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