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判刑確定後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21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9月26日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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