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7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九號
聲請人桑綺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桑綺美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肆萬伍仟元│DC二四八五二一││││甲○○│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