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甲○○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