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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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27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美吟 債務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胡瑞香 人債務人 薛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玖佰捌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2,500,000元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3.175%暨自111年8月2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2,916,650元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17%暨自111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39,228,027元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6655%暨自111年10月2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410,000,000元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3.2%暨自111年9月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510,000,000元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3.35766%暨自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630,000,000元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16344%暨自111年9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77,200,000元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3.35766%暨自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8800,000元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16922%暨自111年9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91,800,000元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3.35766%暨自111年9月5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10200,000元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3.16922%暨自111年9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1130,000,000元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3.03%暨自111年9月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125,200,000元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3.155%暨自111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20274 號裁定(111.10.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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