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在法定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6所示之各罪所定執行刑1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4年,合計5年6月)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奇秀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