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清吉與告訴人 魯傌夫滿寇寇 (原漢名 馬成貴 )前係 拉芙蘭 教會小會同事,彼此間因故發生嫌隙,被告吳清吉遂與其家族於民國100年2月27日,在拉芙蘭教會小會區域內另成立拉芙蘭教會新生命聚會所。詎被告吳清吉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同年6月13日,以「拉芙蘭教會新生命聚會所」名義,發函【發函字號為拉芙蘭新字第1000614號】予拉芙蘭教會小會、南布中會各教會、中布中會各教會、布農中會各教會、玉山神學院董事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導委員會,函文內容有關「拉芙蘭教會馬成貴牧師不適任」乙案,並檢送名為「馬成貴牧師已不適任在拉芙蘭教會的原因」資料1份,並在該資料載明㈠「本部落雙進商店楊老闆於100年4月12日跟 謝文明 里長表示,馬牧師曾說道;謝區長將退任,白樣區長將回桃源區接任一職,將會搞破壞,如此造謠、中傷實屬違背神職教義〈白樣區長曾任拉芙蘭教會20年長老〉㈡「假借董事長身分至玉山神學開會,數次開完會後至學院附近之〈秘密雞地〉土雞城飲酒醉至不醒人事,還需學生攙扶」、㈢「已經是披著羊皮的惡狼,大家都知道!中會還容許他繼續作惡而不管嗎?」、㈣「公義的真諦非少數不法之徒。」等,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魯傌夫‧滿寇寇之名譽,因認被告吳清吉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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