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4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阮清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花蓮縣警察局未依職責,監督所屬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官陳鴻榮,致其於辦理中正派出所員查緝市場販售保育類動物案中有重大違失,為此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9億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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