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21號原告 蕭正朋 原告 歐銘泰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行政院未依職責監督,懲處所屬法務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致有法扶律師拒絕受託事項及司法人員轉任律師未依旋轉門條款迴避等違失,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3億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依原告狀載地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