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0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王振碩
被   告  朱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0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2月18日上午9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5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向原告申請轉換晶片現金
卡使用(帳號: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卡提款或
以轉帳方式動撥核貸之額度,惟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
繳納每月最低應繳金額,若未依約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並改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4年9月8日起即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
書及催收帳卡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1,12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