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333號原告 蘇其昌
林錫輝 何秀美 毛承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被告 賴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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