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峻弘
代 理 人  吳琅
相 對 人  鄭金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金源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
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11日自第三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受讓對債
務人濱夏企業有限公司之一切債權,而相對人鄭金源為債務
人濱夏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97條之規
定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國外居所無法送
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上開事實業據
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渡書、本院99年度司執
字第65195號拍賣通知、公示送達公告、存證信函、退件信
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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