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戴淑 和
戴哲夫
戴武夫
戴淑貞
共同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戴淑宜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
未於聲請狀內附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台北市○○區○○街2段
410巷1號」及居所地址「1028CLARKAVEMOUNTAINVIEWCA
94040」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所有文件,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
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