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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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77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該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稱聲請人)前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涉犯竊盜、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上述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分別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台│││台│││││││││台灣高雄│灣│││灣││││││竊│││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有期徒刑肆│95年8│檢察署95│雄│簡字第│95年9│雄│簡字第│95年10│第1項│有期徒刑貳月││盜│月│月22日│年度偵字│地│5889號│月25日│地│5889號│月31日│第3款││││││第22018│方│││方│││││││││號│法│││法││││││││││院│││院│││││├─┼─────┼───┼────┼─┼───┼───┼─┼───┼───┼───┼──────┤│││││台│││台│││││││││台灣高雄│灣│││灣││││││加││95年8│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重│有期徒刑柒│月26日│檢察署95│雄│易字第│96年1│雄│易字第│96年2│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竊│月│、同年│年度偵字│地│2001號│月23日│地│2001號│月26日│第3款│又拾伍日││盜││9月7日│第26118│方│││方│││││││││號│法│││法││││││││││院│││院│││││├─┼─────┼───┼────┼─┼───┼───┼─┼───┼───┼───┼──────┤│施││││台│││台││││││用│││台灣高雄│灣│││灣││││││第│││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一│有期徒刑柒│95年8│檢察署95│雄│訴字第│96年1│雄│訴字第│96年2│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級│月│月21日│年度偵字│地│4525號│月22日│地│4525號│月12日│第3款│又拾伍日││毒│││第26118│方│││方││││││品│││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