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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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乙○○
甲○○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95,773,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282,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縱有未合,當事人於其應行補繳之數額,仍應遵期補繳,如逾期未繳,命補繳之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判決參照)。是上訴人如逾期不繳,本院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