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旗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偽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證罪│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68條│刑法第216、210條│├───────┼─────────────┼─────────────┤│犯罪日期│86年5月5日│88年6月9日02時05分│├───────┼─────────────┼─────────────┤│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89年度偵字第1057號│93年度偵緝字第369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0年度重訴字第18號│93年度簡字第1668號││實├───┼─────────────┼─────────────┤│審│判決│96年7月13日│93年4月3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0年度重訴字第18號│93年度簡字第1668號││定├───┼─────────────┼─────────────┤│日│確定│96年9月3日│93年6月10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