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桃園縣政府97年
7月31日府工違字第0970246638號函1份」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強制拆除違建後,仍蓄意於原址重建,無視法禁,要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查,併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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