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至葦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
4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21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