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成栢 債務人英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昇 債務人 賴筱喬 債務人 賴俊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2月21日│70,000元│100年2月21日│BA0000000│├──┼─────────┼───────────┼───────────┼───────────┤│002│100年3月21日│70,000元│100年3月21日│BA0000000│├──┼─────────┼───────────┼───────────┼───────────┤│003│100年4月21日│70,000元│100年4月21日│BA0000000│├──┼─────────┼───────────┼───────────┼───────────┤│004│100年5月21日│70,000元│100年5月23日│BA0000000│├──┼─────────┼───────────┼───────────┼───────────┤│005│100年6月21日│70,000元│100年6月21日│BA0000000│├──┼─────────┼───────────┼───────────┼───────────┤│006│100年7月21日│70,000元│100年7月21日│BA0000000│├──┼─────────┼───────────┼───────────┼───────────┤│007│100年8月21日│70,000元│100年8月22日│BA0000000│├──┼─────────┼───────────┼───────────┼───────────┤│008│100年9月21日│70,000元│100年9月21日│BA0000000│├──┼─────────┼───────────┼───────────┼───────────┤│009│100年10月21日│70,000元│100年10月21日│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