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乙○○
甲○○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
蕭明哲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戊○○被告 馨鎂 夾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