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即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5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3年4月21日具狀聲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58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惟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58號之聲請迴避抗告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頁),可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自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陳麗芬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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