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景翔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4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9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景翔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景翔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3年5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楊貴雄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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