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蘇義欽 被告 簡志任
賴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