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嫺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原告 和瀧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選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意見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於接獲對造之書狀後,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提出意見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顏樹文附表
一、和瀧公司於102年8月12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4頁所述「有關「儀控工程」之「入料系統控制單元」、「出料系統控制單元」、「電腦圖形監控系統單元」之數量部分:請原告一鼎公司、和瀧公司、金酒公司就數量部分提出意見?是否要法院定履勘日期?以兩造之訴訟代理人、法官之知識,是否足以勘驗數量?
二、一鼎公司主張「儀控工程」之「入料系統控制單元」、「出料系統控制單元」、「電腦圖形監控系統單元」等3大部分超出工程契約單價分析表數量甚多乙節,原告曾於圖說送審中、施工中、申報竣工時及驗收完成前多次向被告聲請辦理追加工程款,並請被告依實際施工數量辦理結算工程款部分?
三、請金酒公司釋明102年8月12日民事爭點整理書狀第7頁第三段本件機電工程鑑定範圍㈡第5行「屬法律上契約漏項爭議及契約變更追加條款」之事實,金酒公司主張哪些屬於法律上契約漏項爭議?哪些屬於契約變更追加條款?
四、一鼎公司對於金酒公司要求說明「兩造爭議事項」,請提出說明。
五、一鼎公司、和瀧公司應對於金酒公司釋明102年8月12日民事爭點整理書狀第7頁第三段本件機電工程鑑定範圍㈠、㈡表示意見?┌─┬─────────────────┬─────────────────┬────────────────┐│編│主張機電爭議部分鑑定之範圍項目│對造之爭執││號│與鑑定之建議││││││├─┼─────────────────┼─────────────────┼────────────────┤│1│和瀧公司於102年8月12日民事爭點整│一鼎公司之主張:│││理狀第4頁所述「有關「儀控工程」之│和瀧公司之主張:│││「入料系統控制單元」、「出料│金酒公司之主張:│││系統控制單元」、「電腦圖形監││││控系統單元」之數量部分││││││├─┼─────────────────┼─────────────────┼────────────────┤│2│一鼎公司主張「儀控工程」之「入料系│一鼎公司之主張下列項目各為多少:│││統控制單元」、「出料系統控制單元」│和瀧公司之主張下列項目各為多少:│││、「電腦圖形監控系統單元」等3大部│金酒公司之主張下列項目各為多少:│││分超出工程契約單價分析表數量甚多│項目:│││乙節,原告曾於圖說送審中、施工中│1.工程契約單價分析表數量│││、申報竣工時及驗收完成前多次向被│2.送審中│││告聲請辦理追加工程款,並請被告依│3.施工中│││實際施工數量辦理結算工程款部分│4.申報竣工時││││5.驗收完成前││││6.實際施工數量││││7.結算工程款│├─┼─────────────────┼─────────────────┼────────────────┤│3│金酒公司主張「儀控工程」之「入料系│1.一鼎公司對於金酒公司要求說明「兩造爭議事項」,提出說明。│││統控制單元」、「出料系統控制單元」│2.一鼎公司、金酒公司、和瀧公司對於金酒公司102年8月12日民事爭點整│││、「電腦圖形監控系統單元」等3大部│理書狀第7頁第三段本件機電工程範圍鑑定㈠、㈡提出意見。││││分,兩造爭議事項為何?│3.金酒公司請釋明102年8月12日民事爭點整理書狀第7頁第三段本件機電工程│││││鑑定範圍㈡第5行「屬法律上契約漏項爭議及契約變更追加條款」,哪些屬│││││法律上契約漏項爭議?哪些契約變更追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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