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
調解筆錄聲請人即原告 楊欣庭 法定代理人 徐寶玲 相對人即被告 蔡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下午2時57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志龍書記官蔡一如通譯洪詠豪進行事件點呼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原告楊欣庭到法定代理人徐寶玲到相對人即被告蔡振良到本件調解成立,其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付方式如下: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02年9月20日起至104年4月20日止,共分20期,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朗讀給閱認無訛後簽名於下:
聲請人即原告楊欣庭法定代理人徐寶玲相對人即被告蔡振良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蔡一如法官許志龍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