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八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