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
七六七、七六八、一二0六、一四0五、一四四六、一四九一、一六八四、一八八0、一八八九、二000、二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周志祥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頴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苑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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