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潘正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都紅舍 餐廳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
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六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六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