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就本院於民國10.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之標的是 吳德純 於臺北
市○○街○○巷○○○○號建物之1/4持分,而非該建物全部,吳
德純住址為同上號4樓,鑑定報告書鑑定所載價值新臺幣(
下同)19,989,200元乃整棟建物之價值,吳德純持分僅有
1/4,原裁定竟誤認原告起訴之標的係同上號1-4樓整棟建物
,將與本案毫無關係之1-3樓亦命繳裁判費,顯為誤寫、誤
算,並為訴外裁判,請本院更正標的價額為4,433,000元云
云。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陳海鴒 (即吳德純之繼承人)、被
吳靜宣 (即吳德純之繼承人)、被告 吳亞宣 (即吳德純之
繼承人)應將如附表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 葉樹姍
,依附表所示原告之請求包括上開建物1至4樓及防空避難室
權利範圍1/4,又依原告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所載,全部建物
為307.08坪(1015.14平方公尺),標的價值19,989,200元
係依總持份面積76.77坪(253.79平方公尺)計算,有該鑑
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之不動產交易價額
為19,989,200元,本件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無誤寫或顯
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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