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良選任辯護人宋嘉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良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呂俊良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毆打被害人死亡,並有證人 許舒珊 、 呂芳露 之證述,及扣案之鋁棒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對殺人動機多所矯飾,又於案發後向親人透露輕生念頭,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
4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次在案。
二、查本案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101年10月15日宣判,就被告論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在案,尚未確定。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因受重刑之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亦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改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呂俊良自101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澹寧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