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良選任辯護人宋嘉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良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俊良因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毆打被害人死亡,並有證人 許舒珊呂芳露 之證述,及扣案之鋁棒可佐,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對殺人動機多所矯飾,又於案發後向親人透露輕生念頭,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1年4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1次在案。
三、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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