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96號上訴人 沈鳳雲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上訴人 鄭安庭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上訴人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上訴人迪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華 抗告人因與沈鳳雲等、迪昂食品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沈鳳雲其餘變更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沈鳳雲其餘上訴及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蔡和憲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兆璋